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庞素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本旗人,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
申请执行人李敏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本旗人,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
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北方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察右后旗白镇蓝天大街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5)察后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北方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北方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法院将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北方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新区XXXXXXX房产一处经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庞素清、李敏娟同意以流拍价24.1575万元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察右后旗北方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新区XXXXXXX房产作价24.15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敏娟抵偿所有借款及利息。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敏娟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李敏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