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福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刘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福安申请宣告刘春兰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福安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福安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玉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