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亚芹,住柳河县。
被保全人:闫寒,住柳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亚芹与闫寒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暂无可供保全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吉0524执保219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