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xx,男,汉族,19xx年6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任xx,男,汉族,19xx年1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汉族,19xx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郝xx与被告任xx、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经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郝xx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xx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成 倩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