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 被执行人:刘福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海斌与被执行人刘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46931元,由被执行人刘福顺承担案件受理费611.5元,被执行人刘福顺承担申请执行费604元。2021年10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福顺于2022年1月24日给付申请人46931元,第三人高喜云对该笔46931元进行担保,申请人任海斌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