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跃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慧,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晓东,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 第三人:多伦县盛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诺尔镇府前街大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谢红岩。
审理经过
原告宁跃芳诉被告王晓东、第三人多伦县盛超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王晓东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跃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延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