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喀什市。
被告:袁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龙龙与被告袁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龙龙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龙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30元,减半收取计88.15元,由龙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大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