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裴新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张利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奇申请执行裴新平、张利利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9)豫郑黄证执字第00047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2、于2021年2月3日以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于2021年6月7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拍卖成交,成交价未2352000元,已发放全部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另外一套房产因抵押权过高,抵押权案件向本案商请移送处置权,交由抵押权案件处置;4、于2021年7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5、2021年7月29日,我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7月30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郭付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