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胡亚刚,男,****年**月**日出生,黎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亚刚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人黄朝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836.66元。被告人胡亚刚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琼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4年9月9日交付执行。罪犯胡亚刚于2014年10月23日入监服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胡亚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亚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累计考核56个月,共获得10个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胡亚刚于2019年5月31日缴纳附带民事赔偿款700元;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9年5月服刑期间消费总额为8231.3元,月均消费额为158.29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函、销售出库清单、关于罪犯胡亚刚消费情况说明、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亚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胡亚刚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样国

审 判 员 童 琦

审 判 员 陶永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淑凌

书 记 员 冯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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