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营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3号青胜社区现代星诚1号楼1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971K1E。
法定代表人:南超,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晨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工业园(博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88778752B。
法定代表人:曲桂兰,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营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晨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晨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晨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申请人东营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