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2674。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116B。

法定代表人:李石聚,任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包公湖东岸)。

负责人:张颜君,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智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青松,该公司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3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与本案民事关系相关的重要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由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作为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开立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234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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