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植贵。
被执行人:深圳市沃川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沃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植贵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沃川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1]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1)粤0306执10983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裁[2021]3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