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明,男,佛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伍某某,男,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伍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以“其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给其支付了部分租赁费”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钟某某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