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泉县鑫安建材批零部,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东街道老阜临路与港口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R7YXH5X。
经营者:张岳。
原告:张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韦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临泉县鑫安建材批零部、张岳与被告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临泉县鑫安建材批零部、张岳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鑫安建材批零部、张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泉县鑫安建材批零部、张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鑫安建材批零部、张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