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雪松路东南拐角中特慧谷时空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寿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悠,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忆慧,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易泽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李银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英、被告易泽湘、被告李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兰英、被告易泽湘、被告李银辉个人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湘潭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告刘兰英、被告易泽湘、被告李银辉的个人财产在1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