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乐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王大勇之妻。
原审被告:泰安中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7829650J。
法定代表人:徐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亮,男。
原审被告: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泰山国际汽车城内(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974499XT。
法定代表人:刘相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亮,男。
原审被告: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东路青春创业开发区段(泰山国际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72328866。
法定代表人:刘相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亮,男。
原审被告:苏艳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审被告:王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乐乐、刘海涛与被上诉人王大勇,原审被告泰安中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强世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苏艳芝、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乐乐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上诉人王大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乐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乐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陈乐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