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正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二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5MA629RXL4N。
经营者:谢永周,曾用名谢承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谢永周,曾用名谢承周,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明与被告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谢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正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谢永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正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05元及资金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在西充开设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在原告处购买各种鸡、鸭、兔等货物共计欠款3405元未支付,所有欠款均有其指派的店员签字确认货物品名、单价、数量、总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谢永周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系于2018年6月22日经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谢永周,该店在开设前后在原告李正明处购买鸡、鸭、兔、牛肉、草原毛肚等食材,截止2018年7月1日共计欠到货款3405元,经原告李正明催收未果,原告李正明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谢永周在开设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期间因经营所需在原告李正明购买鸡、鸭、兔、牛肉、草原毛肚等食材,原告李正明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8年7月1日共计该店共欠到货款3405元,被告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谢永周应承担货款的支付责任。因双方未对付款时间做明确约定,故对原告李正明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谢永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正明支付下欠货款3405元;
二、驳回原告李正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充县百味江湖餐饮店、谢永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