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8595959911,营业场所修水县义宁镇九九路46号。 负责人:潘里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洁,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敏,该支行员工。 被告:曹育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余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曹卫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诉被告曹育江、余美玲、曹卫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晓波 人民陪审员 晏儒训 人民陪审员 童山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