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8595959911,营业场所修水县义宁镇九九路46号。 负责人:潘里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洁,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敏,该支行员工。 被告:曹育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余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曹卫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诉被告曹育江、余美玲、曹卫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晓波 人民陪审员  晏儒训 人民陪审员  童山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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