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解盼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2004212262358。
法定代表人:杜光,系该医院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解盼盼诉被告咸宁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解盼盼于2021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咸宁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咸宁市中心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盼盼撤回对咸宁市中心医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