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巫兴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国明与巫兴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王国明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郭恒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国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国明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