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郝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胡海燕诉被告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胡海燕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燕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海燕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海燕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如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