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顺金,男,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被执行人:林再贵,男,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顺金与被执行人林再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8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林再贵应支付林顺金赔偿款2557.82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3元。因林再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再贵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措施: 一、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再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再贵支付申请执行人林顺金赔偿款2557.82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已向本院报告其财产。 二、2021年7月14日、7月15日、8月5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和车辆登记情况等,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再贵有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并扣划合计1070.05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28日,本院到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林再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8月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反馈为: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再贵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1年8月12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等内容,听取了其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1007.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为1550.77元,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3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8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云 审 判 员  胡先锋 审 判 员  周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平波 书 记 员  覃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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