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平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南,组织机构代码78846567-0。 法定代表人贾鑫淼,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86125373E。 法定代表人张玉翠。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邹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平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邹平县魏桥镇郑家村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开户信息;无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前往淄博市桓台县对该企业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调查,该企业已不存在;于2018年12月对山东安吉建工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其分公司也已不存在。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4)邹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赵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