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桂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杭鑫,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包优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平与被告包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杭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优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桂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71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灵活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服装货物,原告通过被告自提方式交付货物,但被告以资全困难为由未支付货款。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认欠款金额为17100元,并承诺于当年4月初付清。被告签字和按捺手印确认。但直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包优娟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张桂平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后欠原告货款总计17100元,有其亲自书写并捺印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能按照承诺的期限支付货款,因此,原告要求其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包优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包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平货款17100元;
二、被告包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桂平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被告包优娟负担。
原告张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包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