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曦,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仁林,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何朝阳,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仁林、何朝阳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杨仁林、何朝阳共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层*号房屋(雨城*)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