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侯泽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侯晓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审理经过 侯泽柱与侯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22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侯晓新应付还申请执行人侯泽柱借款人民币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侯泽柱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侯晓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10日内报告财产。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侯晓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布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经向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卷、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侯晓新名下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其他查没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泽柱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侯晓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晓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侯泽柱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侯晓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乐生
审判员 林锦填
审判员 黄 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