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明,该公司康杨支行行长。 被告:马乙四哈格,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马胡赛尼,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乙四哈格、马胡赛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马乙四哈格、马胡赛尼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国永 书记员 仁青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