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明,该公司康杨支行行长。         被告:马乙四哈格,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告:马胡赛尼,男,****年**月**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化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乙四哈格、马胡赛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马乙四哈格、马胡赛尼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青海尖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永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国永 书记员    仁青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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