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智慧大道555号华康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施海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金林,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宾,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成,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