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安芳,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高文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现住宁陕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文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文才履行相关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文才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文才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发现上述账户共有资金6982.62元,本院依法作出扣划裁定,扣划上述资金。申请执行人邓安芳已领取上述资金。后本院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文才家中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文才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邓安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文才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