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幸福家园二期7号楼最西面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裕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军,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嘉福,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嘉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丰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