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嘉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陈玉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张嘉嘉与被告陈玉垒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嘉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嘉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女陈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2月13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陈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9年9月份发生争执,双方正式解除同居关系。婚生女陈某自幼随原告生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陈玉垒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2月13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女陈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9年9月份发生争执,双方正式解除分居生活至今。因婚生女陈某,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有原告陈述,户口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陈某现随原告生活,仍由原告抚养不改变生活环境和条件,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陈玉垒应依法负担子女抚育费用。综合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被告没有固定收入,且为农村居民,故参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确定被告当年度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以该统计收入标准的25%比例计算,按年度支付至该子女满18周为止。2021年度被告应负担的子女抚育费为33960元×25%=8490元。原告主张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玉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原被告所生女陈某由原告张嘉嘉抚养,被告陈玉垒按年度负担子女抚养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度子女抚养费8490元。自2022年度始每年9月1日前,参照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的25%支付当年度子女抚养费,至陈某年满18周岁年份止;

二、驳回原告张嘉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嘉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新东

人民陪审员  杨国华

人民陪审员  贾庆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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