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楠,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国,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1号院513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宇。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鸿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朝阳青年路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西大望路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庄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 921 287元。申请人张鸿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朝阳青年路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西大望路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庄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龙山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以1 921 28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鸿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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