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世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袁龙,男,汉族,约40岁,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世亚与被告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周世亚因被告袁龙下落不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世亚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世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周世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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