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每月偿还2000.00元,直至偿还全部借款及诉讼相关费用4561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金及剩余利息,现当事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0208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