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才项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尖扎县。
被告:多杰仁青,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才项太与被告多杰仁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才项太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才项太以被告多杰仁青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项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才项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