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一,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全建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审理经过
李洪江与全建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洪江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全建军的价值13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洪江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洪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全建军的价值13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