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诉讼代理人:王姿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尚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任卫与被告尚福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任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2、请求法院对被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绝对控股的北京妙境美容有限公司之间的(2019)京0105民37001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宣判,判决北京妙境美容有限公司退还原告10万元,然而,作为清算组成员,被告在未依法清算,未通知原告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9日将北京妙境美容有限公司注销,使原告的债权未能申报,且该注销发生在(2019)京0105民37001号案件判决生效前,可见被告的侵权故意十足,被告的行为严重践踏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卫与被告尚福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则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经调查被告尚福强于2019年3月2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今,且北京妙境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不属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贾家营法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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