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三鑫钢材经营店,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城站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1225MA5LJJNU20(1-1)。
经营者:潘建君,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被告:张建,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三鑫钢材经营店诉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三鑫钢材经营店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三鑫钢材经营店以和被告张建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三鑫钢材经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保全费214元,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三鑫钢材经营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