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C2X94,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5号(苏商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马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华,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金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金仓、高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朱金仓已经主动退还转场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西宁佰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包蕾 审判员 王叶凡 人民陪审员 肖贵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雪 书记员 刘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