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在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东、李楚茹,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南路601号之一自编1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映萍。
被执行人:陈锡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在健与被执行人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陈锡江仲裁两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926、692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锡江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上述房产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31898号案首先查封,两案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陈锡江名下的三辆小汽车,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锡江的银行存款14767.9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执行款14646.4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121.5元上缴诉讼费账户,该两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1执730、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冯匡华
审判员 饶志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