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70号。 负责人:陈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珊,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旭,男,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唐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明敬 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 校对人:何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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