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李兵,男,****年**月**日出生,黎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莹与李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莹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袁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汉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