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城泉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67842G。
法定代表人:马金喜,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章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4663.03元(逾期交房日期暂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之后每日按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0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建造的位于颍州区天章水岸国际小区10#2402室的房屋。双方签订的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595339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出卖人)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子交付给原告(买受人)。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交房引起业主信访。后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给10#楼、11#楼的业主出具《承诺书》,承诺:1、于2019年10月15日交房,如不能按期交房,给10#楼、11#楼的业主每户支付总房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2、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同样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
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原告李**与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颍州区房屋,房价款595339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购房款595339元,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后被告因延期交付房屋于2019年6月30日,向该小区10#、11#楼业主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0月15日前交房,如不能按期交房,向每户业主按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作出承诺书后未按承诺书内容履行义务,至今未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承诺书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如约履行向被告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被告逾期交房后于2019年6月30日,向其开发的小区10#、11#楼业主作出的承诺书,应视为对业主要约,经业主认可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告至今未能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按承诺书承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交付总房款59533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共计627天,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为74655.51元,2021年3月18日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天章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逾期交房违约金74655.51元(暂计至2021年3月18日,以后违约金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被告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