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贾家湖社区洞庭大道1179号。 法定代表人:尹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朱英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英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朱英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常德市经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玉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彭禹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