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陈庆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海明与被告陈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高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海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