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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姝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孙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原告殷姝男与被告孙秀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姝男及被告孙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殷姝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立即办理楼房抵押贷款手续,并将该楼房的剩余购楼款18万元给付原告。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1日,原告委托姜坤出卖案涉楼房,并为姜坤出具了售楼委托书。2021年6月30日,通过德惠市宏盛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介绍,原告将案涉楼房出卖给被告,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售楼房坐落于德惠市,房屋总价26万元,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定金1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双方约定2021年7月6日将该房屋贷款手续及相关资料交到德惠市宏盛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整个交易流程按银行程序正常办理。2021年7月14日,原、被告及德惠市宏盛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共同去银行办理了面签手续,同日,被告给付原告楼房首付款7万元。2011年7月16日,原告将案涉楼房的不动产权证过户至被告名下,当日,将案涉楼房交付被告,被告拿到楼房的不动产权证后,拒不办理楼房抵押贷款手续,拒不给付剩余购楼款18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孙秀丽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没有办理案涉楼房银行贷款手续的原因是购买楼房漏雨,而且,供热不好,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原告殷姝男诉状陈述基本一致。另外,被告孙秀丽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是案涉楼房漏雨。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交付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楼房漏雨问题,原、被告应协商解决或者另案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孙秀丽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办理楼房抵押贷款手续,并将该楼房的剩余购楼款18万元给付原告殷姝男。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施世辉

裁判日期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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