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郝撒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1××××××××,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郏县白庙乡郝庄村大郝庄1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郝撒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郝撒撒在中国建设银行22700259188068
103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573.00元,冻结期限为十
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