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凡,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宏斌,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王目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王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目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李长海,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庄文富,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崔树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庞艳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凡诉被告张宏斌、王目清、王安明、李长海、庄文富、崔树明、庞艳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郎 晶 人民陪审员 郑子晔 人民陪审员 李延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婷婷 书记员 杨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