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1栋2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申请执行人:宁波众诺伯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579室。 负责人:李尧琦。 委托代理人:李天嗣,沈永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刘新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湖南盛世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自编b栋1300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 被执行人:王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5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刘新宇名下湖南格纳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08%股权用其价款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