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天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被告:兰森君,男,****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兰瑞波,男,****年**月**日出生,个体,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天柱与兰森君、兰瑞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天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兰森君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兰森君已向原告支付了120,000元的租赁费。鉴于此情,特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森君、兰瑞波的起诉。综上所述,撤诉是原告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本案中,原告马天柱自愿提交撤诉申请书,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主体要件,符合撤诉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天柱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马天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次仁罗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加 央